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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和高XX于20XX年X月向保险公司投保,高XX在健康告知中隐瞒高血压病史。2024年高XX因心脏病住院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3级”,遂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委托浙江杭州童彬超律师代理此案。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年执业经验,专注金融保险与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千余件。
童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完整还原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他收集并提供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证明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引用临床数据论证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强化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尽管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当日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依据《保险法》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童彬超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锁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年度限额内,相比原告主张的8万余元,减损约7万元,避免了保险公司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此案不仅在赔付金额上为保险公司争取到有利结果,还揭示了业务员展业过程中的口头放任行为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后果。童彬超律师的代理工作为保险公司后续完善销售合规流程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帮助企业加强对代理人展业行为的管控,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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