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借钱被骗非法集资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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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是常见的诈骗手段,同学借钱被骗非法集资了怎么办?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都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更是触犯了刑法。借款被用去非法集资后受害人应当迅速保存好所有证据到派出所报案。最好能在报案前整理下手中的资料证据,组织下语言,保持冷静,报案后耐心等待民警的通知。

同学借钱被骗非法集资怎么办?

非法集资是常见的诈骗手段,同学借钱被骗非法集资了怎么办?高利贷和非法集资都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更是触犯了刑法。借款被用去非法集资后受害人应当迅速保存好所有证据到派出所报案。最好能在报案前整理下手中的资料证据,组织下语言,保持冷静,报案后耐心等待民警的通知。

一、参与非法集资被骗怎么办

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

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办案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

二、参与非法集资,要承担什么后果

1、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定要提交留存的证据。证据越多,破案的几率越大。注意若损失无法追回,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借款时一定要写好正规的借条而不是欠条并签字,最好一并录像。非法集资的形式很多,在日常要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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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往往和民间借贷联系在一起,想知道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民间借款和非法集资两者的关系。为什么民间借款就受法律保护呢?
  
一、非法集资及其后果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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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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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非法集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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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缔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调查、认定、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如需要侦察,应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
  
(2)清退
  根据《取缔办法》第17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3)处罚
  根据《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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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二、什么是民间借贷?
  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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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老人被骗怎么办,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记者注意到,这条规定被放置到了征求意见稿非常靠前的位置,也是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舆论最为关注的一条,不少媒体将其作为标题发布。
“强调非法集资参与人风险自担这没问题,但这里应有一个前提。”致诚律所律师张志友指出,“那就是,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仍不能弥补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张志友律师认为,意见稿不能只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义务,职能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也应规定在内。
建议二、认定为非法集资后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的四条措施。
“根据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非法集资人在得到‘责令停止’的消息之后,他们会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发现,因此他们的下一步工作不是停止非法集资行为,而是立刻转移财产。”张志友律师说,“既然已经认定为非法集资,则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包括应及时采取措施查封、扣押非法集资人的相关财务、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防止其转移财产。”
建议三: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从这一条看,清退资金来源主要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张志友律师认为,只把集资来的钱,作为清退的资金来源,这对非法集资人来说,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就像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时,即便借款人家中有房有车,难道也只要求其拿当初的本金和收益还吗?”
在张志友律师看来,非法集资所得财产与集资人其他财产难以区分分割,故应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现有民商事法律规定由非法集资人承担或有限或无限的清偿责任,建议非法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
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之前是买房借钱了,那借款人向20人借款写了借条算非法集资吗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度的保护。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上就是对借款人向20人借款写了借条算非法集资吗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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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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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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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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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汽车贷款非法集资是否是诈骗
借汽车贷款非法集资一般情况下不是诈骗,如果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则这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债权人应当向法院起诉。胜诉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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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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