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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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的建设对我国的经济来说是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工程建设也很好的带动了整个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对于工程的质量也是要求非常严格的,那么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首先坚持质量第一,坚持以人的安全为重要核心,做好防护措施,坚持科学,公平,公下的原则,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工程的建设对我国的经济来说是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工程建设也很好的带动了整个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对于工程的质量也是要求非常严格的,那么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首先坚持质量第一,坚持以人的安全为重要核心,做好防护措施,坚持科学,公平,公下的原则,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委托范围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试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九)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等工作。

(十)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其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

(十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和处理。

(十四)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程的质量对于一个开发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施工方来说一定要清楚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用安全,合法的程序去检验每一个环节,这样才会对质量有保证,所以,一个好的质量对于大家来说才是比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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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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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银行帐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客户凭此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存入款项、提取款项或委托银行向第三人办理结算。可见,开立银行帐户是客户办理转帐结算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条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帐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许可原则。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对基本本存款帐户开立实施许可制度,即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首先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才可凭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2)开户自愿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和使用帐户。

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商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这一条的第2款是关于公款私存的规定,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单位所有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储在银行储蓄机构,从而达到割离单位资金或者存款取息目的的非法行为。因此法律明令禁止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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