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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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众所周知,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清楚自身行为的前提下,故意对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这种罪行一般在一审中很难得出结果,需要有判决书,那么,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任何判决书都是有例文的,故意伤害罪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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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清楚自身行为的前提下,故意对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这种罪行一般在一审中很难得出结果,需要有判决书,那么,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任何判决书都是有例文的,故意伤害罪也不例外。

小编今天整理了很多故意伤害罪的例文,一起看一下。

一、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本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二、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

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

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有没有例文?在有例文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根据例文理解故意伤害罪的罪行、处罚等重要信息。小编也劝告大家,我国是法治社会,讲究依法治国,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制裁,我们不能去挑衅权威,只能多多配合,营造和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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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标题】郭××、陈××、罗××故意伤害一案【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机构】
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理人员】朱正渝、屈艳婷、李世超 【审结日期】2010-4-28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字号】(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公诉
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
刑事拘留
,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
羁押
于昆明市
盘龙区
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刚、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曾用名罗×奇,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昆检刑诉字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陈××、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张家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郭××、陈××、罗××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哨村附近,因误认为公民赵××欲对三人实施不法侵害,遂对赵××实施殴打并捆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赵××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系被他人用软质钝性力多次打击胸部致纵膈及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死亡。
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及物证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户口证明等指控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郭××、陈××、罗××因认识上的错误对被害人赵××实施殴打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陈××、罗××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陈××、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公安机关对本案处置不当,请求对其给予罪罚相当的判处。”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罗××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和作用辅助;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公安机关对本案处置不当,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郭××、陈××、罗××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哨村附近,因误认为被害人赵××欲对三人实施不法侵害,遂对赵××进行殴打并捆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赵××因软质钝性力多次打击胸部致纵膈及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证实2009年7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大哨村附近被一个叫赵××的熟人绑架。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陈××、罗××驾驶一辆牌照号为云AAF××的奥迪轿车驶入盘龙公安分局茨坝派出所院内,报警称被熟人绑架,绑架者已被三人制服并在车内。公安人员在车内见到一名50来岁、面有瘀伤、双手被一条相机背带反绑的男子,该男子自称叫赵××,是奥迪车的车主。公安人员为其松绑后,赵××便从奥迪车后备箱里拿出二个圆形垫子躺在上面,当公安人员要求其配合调查时,赵××要求先向对方进行调查,自己要先休息一下。公安人员随后针对赵××身份、奥迪车车主、双方当事人关系等情况展开调查。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发现赵××生命体征变弱出现昏迷症状,遂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迟迟不到的情况下,公安人员驾警车将赵××送往医院抢救。2时许,赵××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人员随即对被告人郭××、陈××、罗××进行留置盘问,三人均对殴打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赵××之子赵×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亦在卷佐证。
第二组:尸体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书证、情况说明。
证实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赵××排除毒(药)物致死因素;尸体胸部见皮下出血,双侧肋骨呈多根多处骨折,肋间肌肉出血,纵隔大范围挫伤出血,形成纵隔血肿,双侧胸腔积血,双肺挫伤、出血,以上胸部纵隔及肺挫伤及双侧血胸构成致命伤;尸体头部头皮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大脑蛛网膜下腔局部出血,小脑蛛网膜下腔局部出血,该颅脑损伤范围局限,损伤程度尚不足以构成致命伤,但对死亡的过程有一定协同作用;根据尸体胸部、头部的损伤形态、特征推断,致伤方式符合他人用软质钝性力(如拳、脚)多次打击形成;死因系被他人用软质钝性力多次打击胸部致纵隔及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死亡。
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郭××处提取了“索尼”相机背带一条、“LEATHERMAN”牌多功能金属刀一把;从被害人赵××的数码相机内提取备份了24张数码照片,其中有价值的12张照片已冲洗附卷,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郭××处提取的金属刀原为被害人赵××所携带;从证人郭×龙(被告人郭××之父)处依法提取了内容为:“郭×龙请见到此条后打电话给我,我有事请郭××邦忙,你们的电我已丢失,无法与你们连系。请一定邦忙。13187891908赵××2009.7.11”留言条及赵××名片各一张。此外,公安人员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因案发现场没有可以提取的痕迹和物证,故本案未进行现场勘查;因被害人赵××所用手机和相机发还家属后均被焚毁、手机号码被注销,故无法进一步查实手机通话等相关情况;因无法提取可供比对的文字鉴定检材,故留言条未进行笔迹鉴定。
第三组:证人证言。
证人赵×证实父亲赵××同母亲
离婚
后便很少与他们往来,他们对赵××的生活、经济情况都不了解。赵××所驾驶的奥迪车是母亲雷××的。2009年7月12日8时许,他接到茨坝派出所的电话才得知赵××死亡的消息。
证人郭×龙证实赵××是他以前厂里的同事,赵××从单位停薪留职后双方联系就很少。2009年7月7日,赵××到家里找他,提出要帮儿子郭××找工作,并让他们次日到翠湖宾馆见面。7月8日,见面后赵××称让郭××留下做他的经理助理,并向他借了1000元钱。7月11日15时许,罗××来他家时在门口发现一张赵××留的纸条,纸条上说让郭××和赵××联系。晚饭后郭××和赵××联系后就和朋友一起出去了,直到7月12日凌晨,接到郭××的电话让他赶到茨坝派出所。他到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到院子里找赵××,见赵××睡在一个垫子上,喊了几声都没有反应,随后便和公安人员一起将赵××送到医院抢救,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现场、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证实被告人郭××、陈××、罗××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对相关现场及物证进行了指认,并相互辨认确认对方系共同参与本案的作案人。被告人供述2009年7月7日,郭××之父郭×龙以前的同事、朋友赵××到家里找到郭××,称要帮郭××找工作。次日,郭××和父亲郭×龙应约到翠湖宾馆见了赵××,赵××提出让郭××到他公司上班,还让郭×龙把家里的钱拿给他帮存起来,之后为帮赵××办理住宿手续,郭××还拿了200元钱给赵××。7月11日16时许,陈××到郭家找郭××和罗××时,在门口发现一张赵××留的字条,字条让郭××和赵××联系。当晚22时许,郭××打电话给赵××,约好赵××开车来接郭××、陈××、罗××。三人在兰龙潭公交车站附近上了赵××的奥迪车,赵××称要带三人到金殿的一个山庄玩,但之后却驾车往阿子营方向走。到了龙凤公墓附近,罗××晕车下车呕吐,赵××拿出相机对着三人拍照,三人觉得赵××的行为十分古怪。之后,赵××又催促三人上车继续前行,并不断打电话让对方出来迎接,三人觉得不能再跟赵××走了,遂当车行驶到“大哨村”附近时便借口肚子痛下了车,三人向赵××提出不想去要回家,但赵××不同意坚持三人必须去。郭××悄悄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被绑架,“110”让他们保持通话。之后,因赵××持刀威胁三人上车,郭××遂提出先动手将赵××制服。三人乘赵××打电话之机从背后将赵××放倒在地,夺下赵××手中的工具刀,并用拳脚对赵××实施殴打。几分钟后赵××便不动了,郭××让罗××到车上找来相机背带将赵××双手反捆住,放到汽车后排座位上,随后由陈××驾车来到茨坝派出所。到派出所后郭××将赵××的工具刀交给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为赵××松绑后,赵××从车后箱里拿出两个垫子垫在地上睡觉。直到公安人员通知郭×龙到派出所后才发现赵××情况异常,于是几个便和公安人员一起将赵××送往康复医院救治,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所述的案发时间、地点、起因、使用手段、致害部位、捆绑情况、导致后果等情节均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吻合。
此外,户口证明在卷佐证被告人郭××、陈××、罗××及被害人赵××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列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医疗单据,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赵××的情况事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陈××、罗××使用暴力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陈××、罗××因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观想象、推测被害人赵××欲对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进而对被害人赵××实施殴打并捆绑,其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
正当防卫
。被告人郭××、罗××的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一节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亦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陈××、罗××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陈××、罗××的辩护人所提“自首”一节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应原、被告人双方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与被告人郭××、陈××、罗××的亲属郭×龙、陈×翔、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人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陈××、罗××能主动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赔付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郭××、陈××、罗××的辩护人所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积极、作用相当,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综上,本院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郭××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罗××减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有期徒刑
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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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和他结婚有几年了,但是惊不起岁月的波折,感觉有些支撑不住了,他还经常家暴我,我是实在受不了了才想离婚的,我就想问问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的事例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岳阳市某某小区
  被告:江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儿江小美归被告抚养;
  
3、判决位于岳阳楼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己大6岁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2004年5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儿江小美。
  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2004年原告怀孕期间,行动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护的时候,但被告甚至连原告去医院例行产检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儿的安危于不顾。尽管被告的态度让原告觉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来自农村,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甚至连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谈不上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女儿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问,照顾女儿的重担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平时原告除了上班,还要经常拖着疲倦的身体带着幼小的女儿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医院求医问药。现在女儿7岁了,可以说完全是原告单独抚养长大的,也是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的。2006年被告去广东经商,从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女儿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状况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通过他人了解,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却因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让原告分不到一分钱。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年幼时体弱多病宜由原告抚养,现女儿已满7岁,身体逐渐结实,如仍与原告继续生活,势必长期缺少父爱,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现在应交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当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以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
  终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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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要离婚了,由于是起诉离婚,所以他想了解一下,请问谁有离婚一审判决书范文,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离婚一审判决书范文,你可以看看,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2、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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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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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呢?”回答如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胡××与万××离婚;
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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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签字,公安机关责令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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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名见习律师,正在学习怎么写仲裁申请书,请问谁有劳动仲裁裁决案例申诉书的范文参考一下啊。
[律师回复] 很荣幸为你提供劳动仲裁裁决案例中申诉书的范文,希望你参考
申诉人: 山东XX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男, 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
被 诉 人:王XX,男, 汉族,1 968年2月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男,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诉 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XX, 男, 1969年7月2日出生, 住址: 浙江省乐清市.
申诉人山东XX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王XX和被诉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违约金、竞业禁止及培训费发生争议,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王XX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诉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未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山东XX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王XX于2005年7月1 9日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王XX单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后,于同年7月1 2日签订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该解除协议约: 甲方(XX五金公司)同意乙方(王XX)退回甲方为其支付的五万元培训费,其它约定不再追究,但仍保留以后追究的权利。协议签订后,被诉人王XX不但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支付培训费,且违反该协议第二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受聘于被诉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任职常务副总。并用其在申诉人处工作期间掌握的申诉人大量的商业秘密、技术机密及客户信息为被诉人浙江超越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和《劳动法》的规定,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王XX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0万元、 离职保密竞业禁止违约金lO万元及培训费5万元,并赔偿申诉人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申诉人增加申诉请求; 被诉人王XX在申诉人处工作,领取的货款一万元没有支付给客户要求其返还货款。
被诉人王XX辩称:

一、 本案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系无效条款。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可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条件地适用的, 即: 主体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禁业期限是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3年内;产生竞业禁止的条件是: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在离职后竞业期间,单位要给予员工补偿,否则,会侵犯劳动者享有的生存权、劳动权、就业选择权。本案被申诉人不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竞业协议没有补偿金,事实上原告也没有支付补偿金, 因该竞业禁止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被告不是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法定意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而不是任何员工,但被告所处的职位也不掌握商业秘密,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掌握商业秘密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竞业协议的适格主体。竞业条款没有约定补偿金的数额, 原告实际也未支付补偿金。 被申诉人的工资清单从来没有“竞业补偿金”这一项目, 即被申诉人从未得到额外的竞业止补偿金。 至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2 007年7月1 2日签订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 关于“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经包括了给予乙方离职后的一定的经济补偿”的约定,系申诉人利用其所处的强势地位, 以拒绝解除合同相威胁, 是完全背被申诉人真实意愿的, 该约定的实质是申诉人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任, 因此该条款无效。 因竞业禁止条款与不是掌握商业秘密的被申诉人签订; 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支付补偿金, 所以该条款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属无效条。
二、因竞业协议条款无效, 而违约责任是建立在有效合同之上的,所以, 申诉人请求仲裁支持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据。请仲裁庭综合案情,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我和邻居发生了矛盾,现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了,所以我就撤回了裁定,那么撤回决定再审裁定书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撤回决定再审裁定书的具体范文如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提交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未提交意见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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