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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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责任当中,作为民事赔偿的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就导致了一些人提出的问题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我们知道了,在国家认定的确定是民事侵权的行为之后,就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的我看下文。

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责任当中,作为民事赔偿的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就导致了一些人提出的问题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我们知道了,在国家认定的确定是民事侵权的行为之后,就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的我看下文。

民事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执行引发国家赔偿的必备要件

民事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违法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因为违法执行的侵权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特殊的侵权主体与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使执行权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执行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及符合法定赔偿范围一起,构成国家承担违法执行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二、民事违法执行的确认程序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行由执行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

(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

执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由两个途径实现。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种复议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据此,虽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主动监督发现执行法院的违法执行问题。

(二)审判监督部门的确认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确定了民事违法执行的确认部门为审判监督部门。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审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34号《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办负责审理。

(三)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的关系

赔偿请求人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应先由执行法院进行违法确认。理由为,一是执行部门具有纠正错误执行的优先条件。执行法院对有关情况最为了解,由其负责审查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一旦发现执行行为错误,可以及时纠正,及时执行,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执行部门才能穷尽一切执行回转措施,赔偿办不具有执行回转或执行补救职能。对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执行回转;只有执行回转不能,且执行行为违法的,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避免被执行人利用赔偿审判确认程序转嫁其应当承担的执行风险。

对执行法院不予确认执行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办申请违法确认。对确认违法,造成损害且无法执行回转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方式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一)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二)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三)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上面文中章中的相关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就已经包含了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所以说,如果个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进行个人权益的维护。以上就是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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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分为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分为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是不准确的,我们国家赔偿当中并不包括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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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养老保险对于每一个民众来说都是相当的重要的,因为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带来最低的生活保障,就连就医也会得到很多的优惠和便利,但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么买呢 (一)去当地社保局购买,之后到社保局办理购买手续。而在购买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2、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三)办理程序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你好,律师,我今年已经38岁了,我和我的妻子结婚之后一直没有孩子,我又不想给生育压力给我的妻子,所以想要收养一个孩子,但是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我想请问下中国公民收养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能有自己亲生子女的夫妻来说,收养子女可以满足他们为人父母的愿望。但是,收养子女可不是夫妻一方的事情,有些夫妻可能一时不能接受收养子女的事情,而另一方却急着想要收养子女,这时矛盾就在所难免了。那么,收养子女需要配偶同意吗?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是否有效?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华侨收养二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此限)。
②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抚养、教育能力包括收养人必须无疾病(严重的传染病或精神病),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
③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周岁(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在此限)。
④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在此限)。
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的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二、收养子女需要配偶同意吗?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是否有效?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子女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条件在收养法中对于收养子女是否需要配偶同意、单方收养子女是否有效,必须要看收养法是怎么规定的。
《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表手续;一方困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表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在收养子女时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夫妻双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收养子女;
3.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如果夫妻单方收养。那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收养无效。
如果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而且为了办理收养登记,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收养登记的,那么收养关系也是无效的。
当然,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的话,法院并不一定立马判决收养无效。只要收养行为经过了登记,法院一般会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只要夫妻另一方最终同意收养子女,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判决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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