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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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车主购买交强险,并且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有效地维护了车主和车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判决具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根据交通法则的规定,无责任交强险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行,1、事故是否为故意造成。2、符合免责情形。
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车主购买交强险,并且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有效地维护了车主和车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判决具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根据交通法则的规定,无责任交强险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行,一是事故是否为故意造成,二是符合免责情形。

一、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无条件赔偿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很多车主甚至车险理赔人员都误以为无责赔偿就是无条件赔偿,只要是碰上了交通事故,就得自认倒霉。那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是否是无条件且无前提的呢?其实不然,保险公司在承担无责赔偿之前应当做两个重要判断: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的“故意”是指:由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仍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此案中受害人的自杀行为即符合这种情形,此时,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垫付抢救费用。

2、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交强险的其他免责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无责赔付,就是交强险强制性的优越性,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由有责方的交强险代赔,目的是交通强制保险要保证第三者的最大利益。所以有一个无责代赔,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有购买交强险。所以无责赔付并不存在争议。

综上,对于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无条件赔偿吗?答案是否定,这个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需要条件的,无责赔偿当考虑一个基本要素: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赔偿。

综上所述,关于无责任的交强险赔偿判决的依据上文已经详细陈述。若是您在无责任赔偿交强险的过程中不符合相应的要求,车辆所带来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同时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若是保险公司不授予理赔,您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情况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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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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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你好,交强险无责方的无责赔付有什么法律依据吗,除了交强险条款还有别的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3条第2款亦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该规定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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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及相应的费率厘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条例》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而保监会作为交强险业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交强险条款费率是保监会的法定义务与职责。以上就是交强险无责赔付法律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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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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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年刚买了新车,现在也会涉及到一些交保险的问题,那么对于交强险无责任赔偿法律依据包括哪些啊?
[律师回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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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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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开车的时候撞上了人,对方要去赔偿,而且是全部给赔偿了,交强险中全部赔偿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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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赔偿范围法律规定
  
一、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六、相关定义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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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浮动是依据什么?
交强险的浮动机制主要是根据车主一年来的驾车规范纪录有很大的关系,如一年内车主未有违规行为纪录,则会下浮百分之十;两年优良驾驶纪录则会下浮百分之二十;以此类推。反之在加强险投保第一年发生一次违规记录单不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其浮动比率不会发生改变;但如果有两次,来年的交强险保费会上浮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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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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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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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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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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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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