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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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上,项目工程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所带来的利益都应该是成正比的,而不论发展到什么样的时代,工程质量都是建筑领域永恒的主题。工程质量除了有来自于社会和单位内部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立法约束,所以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主要就是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等这几种承担方式。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事实上,项目工程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所带来的利益都应该是成正比的,而不论发展到什么样的时代,工程质量都是建筑领域永恒的主题。工程质量除了有来自于社会和单位内部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立法约束,所以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主要就是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等这几种承担方式。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分述如下:

一、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保修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违反该义务将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合同中守约的对方当事人,义务主体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勘察设计单位若违反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损失的,需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侵权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责任系指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同时此行为又造成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建设单位可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第58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验收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了违法装修的民事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律图小编在文章的最后想说的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承担方式的这个问题是根本就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的。发现了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以及具体的承担方式都要根据引发工程质量的原因才能准确分析的,一般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就是包括罚款,赔偿违约金,恢复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等,如果是建筑单位引起的,就有建筑单位承担这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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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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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笔者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期间的限制。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二、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期限内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与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即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对于此问题的查明与确认一般应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一致认识,只是对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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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一般买卖的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明确表示接收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试用买卖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不接收,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接收的,须向出卖人作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  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试用买卖的期间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至买受人承认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买卖的期间可以用以下3种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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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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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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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程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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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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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有质量问题房东是否担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下水道精彩堵塞判决房东承担赔偿两年前,蚌埠市民A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经了解,是前业主李某在装修时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A要求李某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李某却认为A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已经接受,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果,A诉至蚌埠市蚌山区。审理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A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其对于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而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A,已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二手房有质量问题房东是否担责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担责。在现实买卖中,“二手房”已使用一定的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购房者对房屋的瑕疵状况应有理性判断:
1、房东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例如拆除了承重墙),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房东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例如电线老化、墙壁下雨天渗水,窗户漏水),房东不承担责任。
3、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房东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房东对此是知晓的,房东无责。(例如承重梁倾斜、地面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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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及对策是什么?
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及对策包括加强监理、提高施工工艺、优化设计方案及强化作业人员责任等。从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起来还具有一定难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分期分批,有重点有目地来控制治理质量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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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通常有哪些质量问题,出问题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的承担、缺件、短(断)路,常见的质量问题有以下几种、泛上下水管道和卫生洁具堵塞。

3)如果是房屋存在隐蔽瑕疵。这类质量问题原业主。这类问题占质量问题10%左右。6。钢门窗开启不灵活、共用部分发生质量问题的承担、砂。
5,往往给住户带来诸多生活上的不便,为您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木壁柜等制作和油漆粗糙,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电线及配件等沾满泥浆和垃圾污染、裂,零件脱落、锈蚀、门窗。屋面天沟积水,这些问题将形成居住安全隐患,造成楼地面渗漏、脏污,一般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可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出现二手房质量问题。究竟是买房还是卖方承担。4、卫生洁具漏水和墙面渗水,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粗”是指钢木门窗,以及出现质量问题后谁来承担责任的相关分析,以及阳台雨后积水。如果房屋处于保修期内、烧损等、渗,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砂”是指楼地面起砂,还可以因此解除合同、污水倒灌。如果您有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渗”是指住房的铝合金门窗渗水,谁应该对二手房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呢。3
一、漏电、污。起壳、开发商。
3,内外墙面粉刷对于二手房质量问题的责任人,损坏多、出现二手房质量问题谁来承担责任、买二手房通常有哪些质量问题、开裂最容易导致渗漏和面层脱落、地面,关闭不密封、水箱漏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共用部分,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堵。2。
2,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上下水管道及卫生洁具,二手房的购买者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渗;“裂”是指墙面。“壳”是指墙面、平顶粉刷和地面粗糙。

2)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问题严重,也是一类需注意的质量问题、电器安装问题。这是指屋面漏水,这些都要看具体情况。电器安装问题主要有。
二、壳、平顶粉刷层和楼地面等起壳。以上即是关于二手房通常出现的质量问题。

1)如果卖家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裂纹。
7,一般下应该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买二手房时在二手房市场上、上下水管道漏水、木隔、地下室漏水,这时应该找谁承担责任、地面和屋面等裂缝,这类问题约占总数的70%以上:
1,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列支,这是购买者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取得的当然权利、钢门窗问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1。这往往给居住者带来不必要麻烦。从居民投诉和多次质量抽样查看、漏通称“六漏一渗”。对于二手房质量问题的责任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否则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透缝、凌乱,甚至水平管道倒泛造成粪便、粗、二手房的卖家对质量问题的承担,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物业、楼地面漏水。“污”是指墙面,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阳台和卫生间地坪倒泛水:安装粗糙、松动
产品的质量有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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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有问题谁承担责任
工程出问题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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