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4月,徐先生入职珠海某有限公司,此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以为能安稳工作到退休,可在2024年10月23日,公司却以协商一致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徐先生觉得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而且公司还存在工资、变动年薪、未休年假工资未足额支付的状况。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此事诉诸劳动仲裁。
委托专业律师,精准提出三项仲裁请求
徐先生委托了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的陈韵、李律师作为代理人。陈韵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是具有法律与金融复合视角的实战型律师。两位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为徐先生提出三项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及变动年薪差额20502.45元、未休年假工资5027.3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税前差额979232元。
案件审理期间,陈韵和李律师积极梳理双方劳动合同、薪资契约书、往来邮件、待岗及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他们发现徐先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应按标准补足工资、年薪及年假工资差额。而公司则辩称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已足额支付相关待遇。
陈韵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紧扣徐先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一关键情形,成功推翻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的抗辩理由。同时,律师全面梳理证据链,清晰论证工资、变动年薪的计算标准及未休年假天数,有力支持徐先生关于待遇差额的主张。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主张,裁决公司向徐先生支付2024年9月16日至10月23日工资及变动年薪差额11632.38元、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213.4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税前差额922483元,全面维护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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