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成本,常提出各种减少赔偿的理由,给受害人维权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涉及老年受害人,一些传统观念如“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等,更是增加了维权的复杂性。毕罗春律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执业前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自2011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超700件,对案件关键节点把握精准,善于梳理法律逻辑,制定有效策略。下面我们通过一起七旬老人车祸赔偿案,来了解毕罗春律师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日,被告李X驾驶小型轿车在浙江岱山县某路口起步时,与70岁的原告戴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致戴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X无责。戴X伤后住院手术,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同等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戴X超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毕罗春律师代理戴X出庭。
关键突破
残疾赔偿金全额支持方面,保险公司主张伤残系事故与自身退行性改变各半作用,只赔50%。毕罗春律师精准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70.426元。
超龄误工费获支持上,毕罗春律师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后收入明显减少,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问题,法院认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权益。
案件结果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有力维护了老年受害人戴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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