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因合同效力、欠款认定等问题变得复杂棘手。处理此类纠纷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具备精准的证据把控和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在建设工程纠纷等六大核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接下来我们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了解他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
20XX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XX年X月XX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该10万汽车学院工程款一直未支付。20XX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前案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原告遂委托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龚傲冬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快速精准梳理出这些焦点问题。他深知,合同效力的认定关系到原告能否主张工程款,被告欠款的认定需要有力证据支持,而重复起诉的判断则影响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
证据把控与运用
龚傲冬律师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此记录系原告拍照留存,他以此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原告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这种对关键证据的精准把控和有效运用,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突破重复起诉障碍
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准确把握该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这体现了他对案件程序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
援引司法规定保障权益
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同时,他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操作逻辑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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