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二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办案思路
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四、律师专业优势体现
阎乔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经验深厚,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家事案件。在此案中,专业论证夯实抗辩依据,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同时,其精通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能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此外,他还拥有CFA证书、SAC分析证书等专业能力证书,发表过专业著作,担任过国企单位顾问,参与过标的额3.2亿元合同纠纷案等,这些都充分展示了其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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