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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XX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损,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索赔无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争议焦点与应对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承担。李伟玲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维修费用依据,准确把握保险法规定,使法院认定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提供施救费发票获法院支持。
三、裁判结果与律师能力彰显
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充分展现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李伟玲律师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多领域经验丰富,实力备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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