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因为跟随离婚后的母亲生活更加能够得到精心地照顾和监护因而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总是会让母亲享有抚养权,而此时作为男方父母的爷爷奶奶肯定会因为长时间见不到而对自己的孙子女表示思念,可是即便如此爷爷奶奶也没有法定的探视权能够满足其看望孩子的欲望。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探视权么?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民法典》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这涉及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有部分探望权。
尽管《民法典》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我国的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按《民法典》来解决的,《民法典》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只规定到父母一层,存在漏洞。因为祖父母并非直接血亲关系。但是从感情和亲情上来说,孩子和祖父母不应该被隔离,祖父母对孩子的爱,有利于孩子成长。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的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法律中往往仅仅涉及到孩子以及父母的关系和权利却完全忽略了作为上一辈祖父母对孩子的殷切关爱,探望的权利只限制在父母二人身上也就直接导致了爷爷奶奶因为没有法定的探视权而总是被抚养孩子的女方拒绝双方见面,如此既对孩子成长不利也侵犯了祖父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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