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先生是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9月,他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XX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银行依据这份虚假合同发放了8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他先借款归还,之后又用虚假采购合同申请续贷800万元。另外,2012年9月,江西某某公司与湖北XX公司的装修工程合同终止后,钱先生仍用该合同向宜春市XX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到期后,虽有部分还款,但仍有大量本金和利息未还,银行认为钱先生及其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
钱先生和他的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公诉机关认为他们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钱先生差点就掉进这个刑事犯罪的大坑,如果罪名成立,他和公司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且在案件中,银行方面有大量证据,钱先生这边似乎处于劣势。
在这艰难时刻,钱先生找到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董爽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董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证据,发现了其中的关键漏洞。她发现虽然贷款材料中有些是不实的,但钱先生所说的三表、利润表、资产、财务报表等主要材料是真实的,且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其他材料是应银行要求提供的。
董律师采取了多角度的辩护策略。她指出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上的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她从贷款的实际用途、钱先生的还款意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关键一步在于,董律师紧紧抓住贷款材料中主要真实材料这一点,说明钱先生并非以欺骗为目的获取贷款。因为在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时,主观故意是很重要的因素,而钱先生提供真实主要材料表明他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所以这一步的辩护很管用。
最终,经过董律师的努力辩护,钱先生获得了缓刑。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积极寻找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贷款等经济活动中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有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部分通过电话下单。期间双方进行了两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法院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确定单价,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偿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交易习惯在法律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企业在贷款等经济活动中,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第二,发生法律纠纷时,要积极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在商业交易中,要注重交易习惯的留存和运用,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
这两个案例都告诉我们,法律在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张,要积极应对。本文案例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董爽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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