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之后,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可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各执一词,杨X起诉后,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服,于是引发了二审。
这时候,上诉人公司找到了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
接手案件后,聂嘉仪律师面临着重重困境。二审时效紧迫,证据繁杂,而且建设工程纠纷跨时久,财务凭证不健全,当事人记忆模糊。但她没有退缩,第一时间去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聂律师又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全部材料深入研究。
为了全面了解工程款支付问题,聂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交流,引导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一个重要情况: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律师通过仔细对比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转到了杨X账户。
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的事实,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详细记录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和细节,保留好相关凭证;二是遇到纠纷时,要积极配合律师,尽可能回忆关键信息,帮助律师寻找证据;三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本案案例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提供,她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相遇B座4楼、8楼,C座4楼。聂律师总是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寻找转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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