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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刘X、扬州XX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XX年X月X日,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刘X、扬州XX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XX未清偿债务,刘X和扬州XX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二、办案思路与法律依据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认定被告陈XX欠款事实明确,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佐证,原告要求陈XX偿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认定被告刘X、扬州XX公司应为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明确了刘X和扬州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三、律师专业实力体现
本案代理律师黄蓉,来自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在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曾荣获2017-2018年度“全市12348话务平台值班工作优秀律师”称号等多项荣誉。在本次案件中,律师专业的法律解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助力原告胜诉,充分展示了其专业能力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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