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海博弈中,一份合同或许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就是这样一场充满波折的较量。一审判决后,A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这让B公司的合法权益面临巨大挑战。这正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汪育倩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进入战斗状态。她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将核心争议锁定在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她一头扎进合同条款里,仔仔细细地研究每一个字。发现合同中虽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但却没有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意味着所谓的以房抵款根本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
在法律适用方面,汪育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指出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必须有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才能执行。而本案中的以房抵款约定模糊不清,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毫无事实依据。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其以房抵款的主张自然不能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二审庭审成了这场战役的关键战场。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像一位精准的狙击手,针对A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她明确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只是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没有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没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根本不具备履行条件。她强调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A公司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对于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她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一一回应,让A公司的上诉主张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
汪育倩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她会把合同反复研读,甚至读出声来,以此寻找其中的逻辑断层和漏洞。在会见当事人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捕捉那些隐藏在言语背后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全貌。这种严谨细致的态度,正是她专业素养的体现。
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这场胜利,不仅为B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也让法律的公正得到了彰显。案件结束后,汪育倩律师没有丝毫懈怠,她认真整理案件资料,总结经验,为下一场法律之战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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