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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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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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成立收养关系的时候,其实对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是有条件要求的。其中在进行收养的时候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然收养也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对当事人利益也是一种保障。至于公证手续,在办理了收养登记之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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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要想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关系,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会有不利的。另外,现实中也要注意出现那种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况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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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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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现在面对着很多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时劳动者该怎么办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  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能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借此增强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视,进一步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普及率,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规定予以明确: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强制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对此,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公平,由劳动者承担,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一些中小企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他们对劳动合同的作用存在误解,  认为其是束缚自己的,有劳动合同不如没有劳动合同,想走就走,来的方便。这样,劳动者往往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应聘的劳动者,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聘用便可化解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  但是对于已经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明示拒签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而言,存在两大风险:  
第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第二种风险是维持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务合同的知识,小编向您推荐: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务纠纷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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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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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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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 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工作上的事。虽然说是已经有了关系 但是没有合同 请问有关雇佣关系没有合同关系成立吗
[律师回复] 成立,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有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赔偿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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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自什么时候成立
收养关系一般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完成登记之后就成立了,收养登记部门通常就是当地的民政局。产生了收养儿童的这种想法之后,可以先到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确认一下自己要收养的孩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时候也必须要养父养母全部都亲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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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找到工作了,闺蜜很开心,所以在她们公司提出昨天签订劳动合同,闺蜜也是很愉快的答应了,但不知道是不是就和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怎样确立正式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如送货单、签收单等。
3、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4、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5、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6、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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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三、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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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学徒期间劳动关系成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徒期间劳动关系成立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在一家汽车修理部当学徒工,他在帮老板王某修车时受伤,于是要求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得到赔偿,王某认为他只是学徒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并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6月,张某经熟人介绍以学徒身份进入汽车修理部,跟随业主王某学习汽车修理。其间,汽修部免费提供张某中餐,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5月,张某在修理大货车按压油管时手指严重受伤。同年8月,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申请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与汽修部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中认定汽修部在2009年10月及2010年春节两次给予张某工资。王某不服裁决,向提讼称,学徒工张某在受伤前,汽修部从未支付过报酬或工资,双方也从未就劳动方面的相关事宜进行过协商,故劳动争议裁决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学徒期间与原告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王某系经合法登记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张某学徒期间虽不能单独从事维修业务,其提供的也可能仅为简单劳动,但确系向特定主体即单一、固定地为王某提供劳动;王某不认可曾支付被告工资或报酬,但承认免费提供张某中餐,故张某为王某提供的劳动应视为有偿劳动;张某接受业主王某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双方客观上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因此,张某学徒期间与王某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芜湖市弋江区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某以未支付张某学徒期间劳动报酬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朱顺旺)
如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表征评价对象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的多个指标,所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判断合理性:一是要根据确立使用统计指标体系分析研究问题的目的、构建统计指标体系的原则来衡量已经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是否合理、科学;二是要考虑算选用的统计指标间没有高度的相关性(亦即没有显著的重复);三是所选用的统计指标涵义要清晰、计算方法要明确、数据可以获得;四是各层级间指标的逻辑关系要清楚准确。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定性方式来判断。为了使指标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各指标之问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它们不但要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生态、经济、社会子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态,而且还要反映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
(2)典型性原则。务必确保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尽可能准确反映出特定区域——高西沟的环境、经济、社会变化的综合特征,即使在减少指标数量的情况下,也要便于数据计算和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3)动态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效益的互动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时间尺度的指标才能反映出来。因此,指标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动态的变西北典型区生态脱贫途径研究化特点,应该收集若干年度的变化数值。
(4)简明科学性原则。各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评价指标的选择必须以科学性为原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高西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状况,能客观全面反映出各指标之间的真实关系。
(5)可比、可操作、可量化原则。指标选择上,特别注意在总体范围内的一致性,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为区域政策制定和科学管理服务的,指标选取的计算量度和计算方法必须一致统一,各指标尽量简单明了、微观性强、便于收集,各指标应该要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可比性。而且,选择指标时也要考虑能否进行定量处理,以便于进行数学计算和分析。
(6)综合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的互动“双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综合评价的重点。在相应的评价层次上,全面考虑影响环境、经济、社会系统的诸多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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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终止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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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甲分立ab两公司,甲是分立前的债务人,关于原来债务关系的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
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当公司分立时,
1、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
2、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提讼。
3、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4、整体资产转让,《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 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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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经常在公司做兼职,我想问一下劳动关系是如何确立的,确立劳动关系有何相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
2)即便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并不因写的是”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如何确立,有何相关注意事项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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