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的法庭上,一场因同居关系破裂引发的纠纷正在上演。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如今,两人因生活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田某委托了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的刘阳龙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同居关系纠纷诉讼。
刘阳龙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153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专业为基、责任为本、效率为先”的执业理念,面对这起复杂的同居关系纠纷,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当田某找到刘阳龙律师时,案件的形势并不乐观。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缺乏婚姻法的直接规制,需要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财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且,双方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支付、财物处置以及借款返还等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刘阳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开始了专业的案件梳理。他快速分析案件事实,结合同居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田某明确了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诉求范围。对于那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他及时向田某进行了提示,为后续的调解和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但被告朱某个人经营着一家空调维修店铺。刘阳龙律师深知,要想妥善解决这起纠纷,必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他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核心问题,结合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财产现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进行了多次针对性的协商沟通。
在协商过程中,刘阳龙律师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谈判技巧。他曾担任过昭通市盐津县、大关县城乡和住建局、大关县水务局等多个单位的法律顾问助理,还在昭通市永善县法院担任过调解员,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游刃有余。他从双方的实际利益出发,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努力平衡双方的利益。
经过一番艰苦的磋商,双方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田某抚养次女,被告朱某抚养长女,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自行变更长女姓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朱某个人经营的空调维修店归其自行经营管理;原告田某需于2025年2月27日前搬离放置在被告门面处的两台空调、五个光波炉,被告不予干预;原告田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这一调解结果既明确了两名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的核心问题,也对个人经营店铺、留存财物进行了清晰处置,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避免了后续诉讼争议,兼顾了双方的实际利益和子女的成长需求。
刘阳龙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以维护委托人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他确保原告取得次女的抚养权,同时明确了原告留存财物的搬离权利和时间,让调解协议内容清晰、具有可执行性,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履行争议。通过专业的调解磋商,他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纠纷的非对抗性解决,相较于判决程序,既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也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避免了激烈诉讼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场纠纷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刘阳龙律师“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秉持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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