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小吴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小吴每天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有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然而在2024年11月30日,小吴发现自己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了。
2024年12月9日,小吴向关联公司邮寄了《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次日签收。可到了12月18日,小吴却收到了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说因生产需要让他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小吴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了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以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小吴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小吴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还称小吴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吴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小吴找到了杨权法律师为自己维权。在仲裁过程中,杨权法律师仔细梳理证据。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小吴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小吴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小吴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小吴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小吴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吴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小吴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之所以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小吴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记住这几点:第一,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这对维权很重要。第二,加班一定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然很难证明加班事实。第三,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待岗安排,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比如发返岗请求书等。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只要我们了解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杨权法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