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XX所在的西安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他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工伤后,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觉得很冤,明明当月的费用已经缴纳了,怎么就不能享受待遇呢?于是,公司找到了经验丰富的魏宪合律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两被告依据形式上的停保日期,否定了实体的参保状态。他们认为只要申请了停保,不管当月费用是否缴纳,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让公司陷入了困境,如果按照两被告的说法,公司不仅白白为姬XX缴纳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还要独自承担姬XX的工伤赔偿费用,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魏宪合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他发现,社保停保业务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也就是说,11月申请停保,11月的工伤保险关系依然是有效的。而且,公司已经为姬XX足额缴纳了11月的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在庭审中,魏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他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支持了魏宪合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在办理社保停保业务时,一定要清楚了解业务规则,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影响员工的权益。第二,在遇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要依据缴费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对于行政部门的决定,如果认为存在错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积极寻找解决办法。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企业挽回了损失。他所在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