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薛XX把冉某某告上了法庭,说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冉某某卖了之后没给他分钱,要求冉某某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和相应利息。
这个案子的难点可不少。首先,原告仅拿出《站台余货明细表》,但这张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说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冉某某有支付义务。而且,薛XX之前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部分货物起诉过案外公司,说那些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说这些货物是合伙财产要分配,前后说法矛盾,有滥用诉权的嫌疑。还有,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一直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不清算根本没法确定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以及分配比例。
冉某某找到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有12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处理过百余件案件。她接手案子后,迅速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丁婷律师先从证据入手,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求。《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不能证明被告有付款义务。接着,她指出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之前的诉讼主张和这次完全矛盾。然后,丁婷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强调合伙财产分割要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能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伙经营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二,合伙财产分割必须先进行清算,不能在未清算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第三,打官司要基于事实和法律,不能滥用诉权,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场官司让我们看到,在法律面前,事实和证据才是关键。丁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案例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提供,她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案件,总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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