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道律师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其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众多复杂的案件,尤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此次,汪家道律师接手的浙江X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展现了他在证据梳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困境初现
2022年4月20日,浙江XX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宁波XX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宁波XX公司当庭答辩,对已付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实际施工人张XX的申报,本案工程还有其他付款,且诉请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法定期限不应支持。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众多。
证据梳理:抽丝剥茧
汪家道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投入到紧张的证据梳理工作中。他仔细审查了浙江XX公司提供的《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书》、中国XX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在面对工程结算金额的争议时,汪家道律师发现《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批单》(照片打印件)记载的内容可相互印证,尽管《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未经宁波XX公司签章确认,但《工程结算审批单》的真实性得到了对方认可。通过严谨的逻辑推导,汪家道律师认为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
在已付款金额的认定上,宁波XX公司提交了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称在前期进度款支付时,实际施工人张XX一并申请支付本案绿化工程和该项目景观工程的进度款,两工程支付进度款合计3400000元。汪家道律师经过仔细审核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虽记载了景观工程和绿化工程,但均无浙江XX公司签章,且宁波XX公司未举证上述申请单的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同时,结合有浙江XX公司签章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中本项进度款和累计进度款系分别连续累计结算,后两份有签章的《工程拨款申请单》中累计付款金额与成本中心审核意见记载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致。基于这些细节,汪家道律师排除了宁波XX公司提出的还有其他付款的可能性,认定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关键突破:扭转局面
汪家道律师的证据梳理和逻辑推导对案件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庭审中,当汪家道律师清晰地展示了证据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后,宁波XX公司的律师沉默了。原本焦虑的浙江XX公司当事人看到汪家道律师如此专业的表现,心态从焦虑转变为信任。法院最终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支持了浙江XX公司关于结算价85%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的诉请,以及质保金返还逾期利息的主张。虽然法院未支持浙江XX公司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但在工程款及利息方面为浙江XX公司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X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由宁波XX公司负担。汪家道律师凭借其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逻辑推导,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再次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