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晚XX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XX,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打架事件打破了夜晚的宁静。未成年人郑X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西门欲驶出小区,与刘X碰面时,二人因避让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最终导致刘X双侧肋骨骨折、郑X脸部受伤。这起事件让郑X和他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具备8年执业经验。她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此次,王艳翠律师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郑X担任辩护人。
20XX年XX月XX日,王艳翠与郑X及其监护人签订法律援助手续,并告知他们案件办理流程及权利义务。X日,她到新华区检察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阅卷。XX日,王艳翠与受援人郑X及其监护人核实案件情况。经详细阅卷并核实案发情况,王艳翠认为可以对郑X作罪轻辩护。考虑到郑X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偶发案件,案发后已经赔偿受害人且达成了谅解协议,结合本案特点,王艳翠提出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XX月XX日,王艳翠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X不起诉。王艳翠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在这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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