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议庭的相关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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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合议庭的相关的概念是指一种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一般进行案件的处理的时候,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的。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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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议庭的相关的概念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这已是大家共知的事实。

成员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达到法治化要求,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2002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卫担当陪审员的局面。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事合议庭的相关的概念是什么?合议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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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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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予以纠正。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二、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为其必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2、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应注意区别的是,案外人对人民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
3、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执行人民提出,不得向别的提出异议。人民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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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

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2. 2,竞业限制的作用:
1)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规则
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违纪职工的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4.(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 / 2 ~
是指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赋予用人单位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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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告性(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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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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