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量刑因素是什么?
强奸罪的量刑因素是根据强奸的具体对象和强奸的次数和其他的作案情节等。
1、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4)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7、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8、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有些时候,强奸的这种行为发生的场所也是在量刑的时候要考虑到的因素之一,比如说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的话,并且已经造成了妇女重伤,量刑的起点就是以12年开始的,但是这种行为最后直接导致被害者有自杀的这种比较严重的后果,量刑的起点是13年,而且在强奸罪当中,强奸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被告者都不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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