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2)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这件事情公司也能够一开始就在公司章程当中约定清楚,看对外担保是通过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来决定。而且公司法明确提到,如果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相关的控制人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根据公司章程当中约定的由董事会来决定的,这两种情况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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