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行政拘留有什么用?
1、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建设和谐社会大局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从拘留所近年来收拘情况来看,因征地拆迁补偿、民事纠纷等各类社会矛盾激化违法而被拘留的被拘留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具有重大意义。
2、是履行拘留所职责使命的需要。
“行政拘留所担负着依法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障国家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拘留所的定义、要求和肯定。公安部“上海会议”也明确指出:“新形势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深化规范执法、创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项重要工作’,着力提升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已融入拘留所日常工作中,公安部专门制定了《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规范》,这是对新时期拘留所管理工作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是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完善和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3、是创新管理工作的需要。
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拘留所结合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发挥教育感化职能作用和特殊优势,对排查发现的被拘留人员所涉及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矛盾,通过分析评估、政策引导、教育转化、说服疏导、沟通调解、社会联运等多种工作方法,促使被拘留人与有关方之间消除对抗和矛盾,直接或者协助化解社会矛盾的活动。从管理教育的实践去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对教育管理工作的丰富和发展,也是拘室安全的一种保障。通过开展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让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重新认识拘留所工作,给予拘留所工作更多的关心和关注。通过化解社会矛盾,既是巩固教育感化工作成效,又向社会提供了一个展示拘留所新形象的窗口,更多的人通过这个窗口重新了解和认识拘留所,从而提升拘留所的形象和地位。
二、行政拘留的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在新的社会形势之下如果还是对有些违法的人员仅用教育、感化的这些方法去处理的话,那将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都带来恶劣的影响,所以通过实行行政拘留就是要让大家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敬畏,应用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提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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