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领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参与办理大量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这次,陈步青律师又面临一起颇具挑战的案件。
案件背景与困境
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周XX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还未为其申报工伤。周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然而被告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这使得案件陷入僵局,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周XX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化为泡影。
律师行动与证据梳理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障碍。他当即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他指导当事人周XX全面梳理证据,其中包括能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证据看似零散,但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洞察力,开始将它们串联起来。
关键细节与逻辑推导
陈步青律师仔细分析这些证据后发现,工资由被告发放,说明被告对周XX的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认可;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意味着周XX的劳动是被告业务的一部分;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进一步表明周XX的工作是为被告服务。这些细节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他排除了“临时雇佣”这种说法的可能性,因为即使是临时用工,只要满足这些劳动关系的特征,就不能简单地以“临时雇佣”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通过这些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周XX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对抗与案件走向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只是“临时雇佣”,还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面对陈步青律师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被告代理人开始沉默,意识到自己的主张难以成立。
案件结果与意义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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