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叫陪酒的做笔录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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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叫陪酒的做笔录这当然可以,不过除了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会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其他人做笔录完全是公安部门为了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清楚案情。对陪酒的做笔录也只是工作人员取证的一种方式而已,陪酒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醉驾叫陪酒的做笔录是否可以

一、醉驾叫陪酒的做笔录是否可以?

可以的,警方有权利请陪酒员协助调查,醉驾涉嫌犯罪,警方可以查有关人员。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二、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1、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2、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介绍,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在刑事案件当中,警方为了能够查明案情是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和程序之内去盘查相关的人员的,况且只是叫陪酒的做笔录而已,陪酒员如实的回答工作人员询问的一些问题就行了。但是陪当事人喝酒的这些人如果为了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而胡乱回答的话,是有可能构成伪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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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共同饮酒人,在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如果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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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笔录由本地专业人员协调,结束后不能立即出狱,需依法处理。 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将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公诉,审查期限一般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期限两个月,醉驾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仅二十天。 被告人可能判刑超三年时,审结期限或延长至一个半月。 需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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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谈话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执行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时,所制作的谈话情况的文字记录。

  制作执行谈话笔录,应依法定的格式。

  ⒈注意填写笔录中的“谈话起止时间”项目。这一项目起时一般不会忘记,止时则容易遗漏。该项目填写写完整,可以表明谈话期间的合法性,防止被谈话人籍此发难。

  ⒉依法完整地载明告知义务。根据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告知事项应包括:

  ⑴介绍谈话人的身份。在写明“我们是××法院的执行人员”的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的事项。不能笼统地只写“介绍身份”。

  ⑵说明谈话目的。可表述为“××申请××案,现依法向你了解××事项”等。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选用相应的叙述方式。

  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2条等规定,被谈话人对谈话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询问被谈话人“以上内容清楚了没有?”这句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谈话笔录上没有被谈话人承认已经听清楚、表示已懂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严密的。

  ⒊客观、全面记录事实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谈话笔录的核心。

  ⑴认真记录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人员第一次询问被谈话人,应按法定项目记录其基本情况。

  ⑵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活动。一是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尽量用被谈话人的原话记录,做到细腻周到、合情合理。二是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被谈话人为开脱责任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上生动、真实地反映出来。三是对被谈话人有关行为指导思想方面合乎情理的辩解,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不要随意舍弃,以防错案的发生。四是笔录中要注意反映被谈话人情绪的起伏变化,如激动、悔恨、颓丧等,它往往是被谈话人内心变化的转折点,不可忽略其重要性。

  ⑶客观反映被谈话人的行为过程。这部分内容又是事实部分的核心,历来为执行人员所重视,也制作得比较具体、完备。需要指出的是,证据规则对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笔录在这部分中必须增强核心、固定证据情况的记载,即谈话人根据案件的情况,适时出示有关证据,让被谈话人确认,并将其确认的证言、动作、情绪变化等一一记录下来,充分体现当时的气氛。此举可有效防止被谈话人日后推翻以前的谈话内容。
对于笔录尾部的制作,笔者认为应由谈话人询问以下事项:

  ⑴你以上所讲的内容,是不是依法反映的真实情况?

  ⑵以上的讲的事实,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你还有没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地方?

  ⑷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样,如有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来我们更正或修改(由被谈话人记录看笔录的起止时间)。

  ⑸如果以上笔录跟你所讲的一样,又经你核实无误,签上姓名(由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⑹谈话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强制拆迁房屋”仅是许多许多案件中的一种,却几率不大,没有专门的强制拆迁房屋的执行笔录格式。可用此常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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