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正确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呢?在实务中的操作方法应当是:
损失范围内如果某项目没有发生,则不得参与该项下的赔偿限额分配,不同时起诉的,也应该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绝对不能按照平均的方法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特例除外)。
1、综合理解《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23条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8条。《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条系交强险分项赔付是的法律依据,实务界对交强险分项赔付,已经形成共识。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其中第8条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该条约定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可以计算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均可以计算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没有发生的损失,不得判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
2、确定先诉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范围,了解后诉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必要时中止先诉案件的诉讼。在确定先诉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后,不应立即作出判决,承办人应了解后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果后诉当事人放弃权利,先诉案件没有必要为后诉案件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如果后诉案件近期即将提起诉讼,先诉案件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如果后诉受害人正在治疗中,可以初步了解受害人入院诊断情况,预测残疾程度等,估算死亡伤残赔偿数额,能中止诉讼的,因尽量中止诉讼。
3、确定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的规定计算交强险预留数额。《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实务中不能机械的理解、适用该条。
一、损失范围内如果某项目没有发生,则不得参与该项下的赔偿限额分配,比如没有产生医疗费的,不得分配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没有财产损失的,不得分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二、不同时起诉的,也应该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先诉者优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在侵权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可能导致其他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实际赔偿。
三、绝对不能按照平均的方法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特例除外)。因此,实务中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时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其他被侵权人没有获得实际赔偿后,闹访、缠诉。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预留与多个被侵权人主张交强险限额的分配,不是同一概念。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预留,一般是指有的被侵权人诉讼有的没有诉讼,或者虽然同时诉讼但因某种原因发生中止诉讼的情形;多个被侵权人主张交强险限额的分配,是指多个被侵权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交强险如何分配。前者在实务中操作起来,难度更大。
从上文小编整理的资料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交强险的预留赔偿金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实务界对交强险的预留赔付,双方已经形成共识。很多人会把这种交强险预留赔偿与被侵权人主张的交强险限额分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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