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需要失业证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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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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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入职新公司肯定会进行证件的索取,其中的失业证就是重要的一项,对于所属企业来说工作的俄卡是肯定就会涉及劳动合同的 签订,如果自己没有失业证,就没有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证据,对于新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着不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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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公司要失业证的原因有哪些?

劳动合同规定不能重复签订,所以,员工入职前提供失业证,或是上一任单位的离职证明,证明你是待业或失业中。

新入职的单位(民营企业),一般是不用失业证的,如果是国企或政府单位,则会要。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具体包括:

(一)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五)已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持《青岛市居住证》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劳动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那么,要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到底适用哪种原则呢?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有关证件只是自己工作获取的一定条件,如果自己的资料准备的不充分,企业录取的可能性就会较小,所以对于此类问题解决的关键的就是一些列的程序认定,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对于自己工作的获取就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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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公司要失业证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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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信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不合理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和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责任者监督者。国有企业由于是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背景,不担心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所以,国有企业容易滋生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自然会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担心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产权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会为守信带来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追求短期利益成为最优选择,信用机制自然难以形成。

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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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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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失业补助金的时候审核不通过,原因是传入ID为空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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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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