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就是案件的背景,原被告分别是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实业公司,争议焦点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一开始,建设工程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存问题。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方可能会质证称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是真实有效的。王彦栋律师则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据理力争,说明原始股东存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调查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线索;当发现可能存更名等情况时,会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原始档案;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文书,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并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