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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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会着重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以及决权代理的确立,这样也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
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一、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

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了集合力量对抗控股股东的途径。 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制度的设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话语权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由于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所占份额有限,使其作用亦受到很大的限制。相反,大股东却恰恰处于绝对优势的控制地位。而也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基本都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形式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只能是任人摆布。在我国现状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定了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无表决权股东除外)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这样,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就在公司处于支配地位,包括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影响力,他所推荐的候选人容易当选等。所谓“多数股份支配”,并不必然需要超过半数的股份。有时,持有股份不足半数,几个股东共同进行控制或者一个股东拥有相当多数的股份,也能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大股东便利用持股比例优势,限制中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

大股东经常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向本公司借款且拖欠往来的账目款项。上市公司融资而来的资金成了大股东的“免费午餐”,被长期的占用着,有些公司也因此面临着流动资金短缺,正常经营受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三)董事等违背诚信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履行善管和诚信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承销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很好履行其职责,也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和中介机构联手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屡见不鲜。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从而使中小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在现阶段,我国的政策和经济都在推动着企业的建立,任何的企业在成立和运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如果企业的经营者做出了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会让公司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遵守公司法也是必须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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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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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隐名股东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律师回复] 对于隐名股东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投资者的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
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隐名投资者可据此主张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

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尽快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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