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为确保其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够收回,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本案代理人为四川宜宾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
四川宜宾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工作,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针对这个案件,贾超颖律师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
贾超颖律师还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这让其具备一定刑事案件办理技巧。在证据交换阶段,贾超颖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为此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四川宜宾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贾超颖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千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前会议上,贾超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进一步阐述郑X的情况,强调其行为的特殊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
贾超颖律师,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他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并且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本案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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