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实行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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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赔偿是否执行的前置标准,这其实中更加详细的的解释了,国家赔责任原则不仅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结果产生的赔偿,还包括执法部门、人员的过程责任,过错责任等等。这种归责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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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实行原则是什么?

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赔偿是否执行的前置标准,这其实中更加详细的的解释了,国家赔责任原则不仅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结果产生的赔偿,还包括执法部门、人员的过程责任,过错责任等等。

(一)这种归责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刑事强制措施等。

(二)违法归责标准中的违法形式,不能仅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规定的违法形式和种类,还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规范的具体、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和目的等实质性违法。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过错归责标准

(一)这种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柔性行为、军事行为等。国家机关的违法,说到底都具有过错性质。

(二)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体,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它的职责要求它应当尽职尽责,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意志。如果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表明它已经违背了国家的意志,背离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职权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结果归责标准

(一)结果归责标准,是一个特殊的归责标准,适用法院的判决行为。客观地说,法院的判决也会违法,也会有过错,也会侵害公民、法人的权益。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包括法院的错误判决,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客观的。

(二)对法院的错误判决,为什么不适用违法归责标准或过错归责标准呢?因为,法院判决的错误与否,既要符合国家赔偿制度的原则,又不能违背司法最终性的原则。对法院错判的赔偿责任,只能实行结果归责标准。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归责标准

(一)无过错归责标准适用于合法行为的补偿责任形式。在国家赔偿法中目前没有关于补偿责任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补偿责任的归责标准的规定。这是一种缺陷。

(二)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只是表明国家机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表明这种合法行为没有或不会给公民、法人的权益造成损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义务自己负担这种损失。

五、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过错加风险的归责标准

这种归责标准,适用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领域。对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涉及,实践中出现类似损害时,一般都是通过民事赔偿责任来解决。问题是,公共设施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公共设施管理主体的性质、地位、权利等,使得其与民事赔偿相去甚远,也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所以许多国家对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都是按国家赔偿来处理的。

法律中就明确规定了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会规范公民的行为也会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如果合法的权益受到了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侵犯后,我们也可以提出索赔的申请,国家在进行审理和确定赔偿金额时也会遵循相应的法规的原则,确保公民权益不会再次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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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那一年开始实施无罪推定原则
[律师回复]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都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这于逻辑似乎说不通。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总的来说,我国仍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造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无罪推定原则持犹豫态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安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主要目的的。故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我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的价值观使中国的法文化中缺少一种普遍的宽容精神。于是立法者总是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而无罪推定原则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安全不利。故刑诉法对该原则虽接受但有所保留。
其次,我国的刑诉制度中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事实应该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所谓根据是指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标准。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我们应该分清楚法律所追求的真实,只能是一种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实便是一种客观的真实。因此,当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难以将其定罪时,司法人员往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而不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将其视为无罪。
这种在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而对其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很多积案、陈案。同时由于案件迟迟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长期受到一些强制措施的约束,如: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羁押等。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对司法部门而言是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牺牲了法所追求的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是被剥夺了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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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从总体来看,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抚慰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代表了三类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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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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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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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不小心被车子给撞了,现在在住院。想要申请赔偿,想要问一下误工费是填平原则还是兼得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损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
会议认为,《解释》中确立的损害赔偿方法是:具体损失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定型化赔偿。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运用这一方法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由于个案的不同,允许结果的不同。
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营养、残具等八项费用。
定型化赔偿,是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项费用。
6、当事人在外从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职,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
会议认为,《解释》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通过审理依法应当采信,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是其误工损失。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是针对是否可以享受抚养费而言的,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是否支持应以是否实际误工和收入是否因此减少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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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受害人、护理人员系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的的人员,对其举证证明的误工费、护理费如何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全额赔偿相结合、差额赔偿与定性化赔偿相结合以及主观计算(具体计算)与客观计算(抽象结算)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首先应对何为“固定收入”作出界定。固定收入视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而各有不同。非农业户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按期得到收入的人,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按期包括按日、月、季、年,也包括计时。但在计算误工费时应当换算成月工资收入。受害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
关于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如其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只要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其无法继续获得或者全部获得该收入,就已经构成了实际损害。考虑到受害人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系相对固定,其应提供如下证据:
①该收入的合法证明;
②该收入因受到人身损害已经实际减少的证明;
③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应提供劳动合同。经法院审查后,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原则上不应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关于受害人主张护理费的,一般情况下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对于享受年薪制或按效益领取工资、奖金人员的护理费,属于特殊情况,在计算时应考虑如何选择更适当的护理人员,以确保护理费支出的合理性,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不宜直接参照误工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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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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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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