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关系认定常引发争议。本案中,原告系女性,入职被告装饰公司时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非劳动关系。后原告以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被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在劳动纠纷案件里,当事人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痛点。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工关系的法律界定,就像本案原告,错误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而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指出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翁鹏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翁鹏威律师指出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这一观点从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同时,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充分回应了原告的上诉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翁鹏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解决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符合高标准的专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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