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岳XX、文XX、文XX、某制冷配件公司、文XX因与被申请人某机械铸造公司、一审被告聂X、原审第三人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机械铸造公司委托了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尤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这起复杂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李光伟律师迅速投入工作。
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案涉90万元借款本金不实、《转款协议》《还款协议书》无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还指称被申请人构成虚假诉讼。李光伟律师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层面逐一抗辩。他快速厘清案涉借款、债务转移、担保的完整事实链条,锁定再审审查核心争议,针对性构建抗辩思路,直击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漏洞。
李光伟律师结合借条、转账凭证、各方协议等证据,充分证明案涉90万元债务系艾XX此前630500元借款的本息结算,苏X作为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案涉债权已合法归属于被申请人;《转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转移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书》由再审申请人自愿签署,担保责任依法成立,且被申请人不存在虚假诉讼及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情形。
在法律适用方面,李光伟律师准确适用借款合同、债务转移、担保责任及民事诉讼再审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逐一驳斥再审申请人的无理主张,清晰论证二审判决的合法性与正确性。他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苏X与艾XX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案涉90万元系此前630500元借款的本息结算,债权归属于被申请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转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转移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还款协议书》非自愿签署,其担保责任依法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岳XX等五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再审申请。
李光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避免了生效判决被推翻的法律风险,保障了债权实现的稳定性。在这起案件中,李光伟律师的表现再次证明了他在合同类纠纷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出色的代理能力。他在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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