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19
浏览10w+
谢金花律师
谢金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4人
专家导读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甲将乙打伤,甲应对乙承担侵权之债,乙对甲享有侵权之债请求权。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甲将乙打伤,甲应对乙承担侵权之债,乙对甲享有侵权之债请求权。

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

a、行为的违法性;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

合同之债有效依据有哪些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见第55条);同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第59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3、我国国家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和无权代理的经济合同无效。我国民事立法还区分了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内容,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关系。而无效的合同则不能作为发生合同之债的依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但是对于这两种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因拒绝补偿别人的损失,那么,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不管是那一种债务我们都必须要尊守别人的约定,不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业来。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一键咨询
  • 142****87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6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0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4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68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1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5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5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0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34****801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781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1****231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是: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产生的基础是不同的,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的民事的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处理中,我国的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的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4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有区别吗?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是有区别的,一般抵份之债都是在有物别的规定下才会发生,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会按连带之债实施;同时连带之债不可分,而对于按份之债是可以分的,同时连带之债对每一个债务人都是有清偿的义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有什么区别
履行标的数量: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债务特定方法: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1、选择。2、履行不能。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连带之债与共同之债区别是什么?
连带之债与共同之债区别是:1、共同之债使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二者实质上没有连带关系;2、共同之债不能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3、连带之债的关系属于绝对关系,共同之债除了履行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相对关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区别债权与债务?债权与债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债务承受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在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权人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消灭,而与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在转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人亦可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方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
通说认为,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并无不利,只有益处,故无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人。而对于《合同法》所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无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即使其不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所谓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见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因此债务人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仍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对于此类事实,为了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内容结合当事人的主张来分析,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债务人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承担责任,则表明其仍未脱离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承但清偿义务只能视第三人为替代履行人。
如果第三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合同对第三人的责任和地位约定不明,则应结合债权人和第三人的主张来认定,如债权人第三人,而第三人也以合同当事人身份提起抗辩,则可以认定双方以自己的行为确定了合同内容,认定债务转移另一方面,如债权人主张而第三人否认债务转移,由于该合同既可认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而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活动,也可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在第三人否认时如何认定就产生两种制度价值的冲突问题,即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合同外第三人 应该认为债权人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债务人作为其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疑问的情形下,即使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更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更有利于债权人,仍应确定债务人为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这种选择对其债权也不会产生比其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风险更大,同时也兼顾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护了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329条即规定“当事人的一方在契约中不承担他方的债权人的债务而承担向他人债权人为清偿的义务者,在发生疑问时,不得视为债权人已直接取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此规定明确了在债务承担人或替代履行的第三人的确定产生疑问时,仍认定债务人为合同当事人,排斥债权人对第三人的直接权利要求,该规定对于我们区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有:1、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或者是当事人有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2、按份之债的债权人仅在自己份额内的债务享有权利或者义务;3、按份之债可分,连带之债不可分;4、连带之债在债务人死亡之后,不再承担义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的权益与所有者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也有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损失,一般不能直接计量,其他企业按照企业最高层管理机构的决定分配利润,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股份制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支付股利,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当然,不论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如何,在企业经营期内无需偿还。表现为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是债权人的权益,而且一旦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与相应的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债权人与企业只有债权债务关系;而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债权人通常只有享受收回本金和按事先约定的利息率收回利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券人权益就是负债所有者权益是所有人投入的资金都是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但不是所有者权益,而是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间接计量: ①性质不同,既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对投入资本的运作所产生的盈余的要求权。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业的权利,他们的权益是有区别的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同属“权益”。表现为企业的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一旦投入被投资企业。它包括投资人的求偿权和债权人的求偿权两种;而企业的所有者通常既具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因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相应地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也较小。“权益”是指对企业资产的求偿权,因而风险较小;而所有者权益则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因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 ⑤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而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负债通常可以单独直接计量。 ④计量特性不同。但二者又有区别。 ③享受的权利不同,到期可以收回本息。 ②偿还责任不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收益,相应地收益也较高。负债由于具有明确的偿还期限和约定的收益率,都不能抽回投资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4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负债融资与债务融资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

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只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

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

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