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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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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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后养老保险金可以到社保局办理社保转接,以个人的名义继续交缴纳养老保险的。或者是在找到新的用人单位之前,养老保险可以暂时停交,等到找到了新的工作以后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即可。而且,原用人单位本来就会帮助离职的职工办理社保的转移的。

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怎么处理

一、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怎么处理?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或下岗转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后,应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5、各地手续有所差异,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养老保险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中心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证明》、《养老保险》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局社会保险将劳动者的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劳动者。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劳动者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劳动者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4、各地手续有所差异,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社会保险应根据当地社会保险中心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因为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面临的不仅是养老保险金这一种社会保险,其他相应的保险都有会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暂时陷入到停止的状态,可是养老保险并没有要求必须是连续性的,中间有过中断的,后面累计补缴齐的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养老保险金的影响也不是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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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法律的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从《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险人除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外,一般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一点,需要保险人在开发保险新险种、起草和报批(备)保险条款时予以特别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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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转养老保险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当然能转移养老保险,不仅养老保险,其他的社会保险也是可以办理转移的。不过,如果和原来的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还是继续在当地工作的,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专门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因为以后参保的话还是在当地的养老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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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保险人能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人能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
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估算的危险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年龄范围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要退还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此时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也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条款”以及“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2020年《保险法》中的第36条与第37就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规定,因转让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如果危险程度增加后,保险人有了一种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有一个期限,即保险人接到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内。第52条规定了如果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如若保险人选择了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险费该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从《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险人除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外,一般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一点,需要保险人在开发保险新险种、起草和报批(备)保险条款时予以特别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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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位解除合同养老保险怎么交?个人怎么交养老保险?
一般来说,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单位就没有义务再为已经辞职的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了,这个时候,员工可以选择自己续交养老保险或者是等到找到工作后再由单位缴纳两种方式。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原单位中止社保关系的,另需携带《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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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资扣除五险一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  
2、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3,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4,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不管是否停产,用人单位都得按照上述原则按月缴纳五险一金。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法律的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吗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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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私自解除保险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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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属于以上情形的,保险公司解除的是属于合法的,不是以上情形的,可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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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有哪些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法律的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吗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法律的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吗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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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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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法律的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吗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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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包括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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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区分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虽然符合经济原则,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却不够公平,也有违法律的原则。因此,对在不同时期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应有所区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无需退还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费。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吗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是过失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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