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到2021年,喀什某某公司和中某某公司、明某某公司做了好几笔钢材买卖的生意。他们形成了“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前面的交易都顺顺当当的。可到了2021年3月8日,公司给明某某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了价值140107元的钢筋,发票都开了还被对方抵扣了,货款却一直没收到。公司催了又催,对方就是不给,没办法,喀什某某公司只好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来帮忙。
刘晟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把双方的交易关系理得清清楚楚,确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把分公司和总公司都列为被告,这样既能锁定直接履约的主体,又能保障债权实现有财产基础。
接着,刘晟律师带着团队帮公司收集了一大堆证据,像2019年到2020年的《钢材采购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供货明细、发票、付款凭证,还有2021年的供货签收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情况、运费支付凭证,再加上公司财务人员和对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把交易习惯和2021年的供货事实都证明得明明白白,让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儿跑不了。
到了庭审的时候,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抗辩。刘晟律师可没被难住,他指出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没超过法定三年期限,结合前期交易习惯和2021年的供货、开票、抵扣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确实欠着货款。对于利息主张,刘晟律师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LPR标准,把利息计算依据说得头头是道。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货款140107元、利息17096.49元、保全费1273元,还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后续利息。要是明某某公司财产不够,中某某公司就得接着承担。这一下,成功为喀什某某公司追回了158476.49元。
这个事儿要是换家公司,可能就自认倒霉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这种情况:一是长期合作的企业,要把前期交易凭证保存好,交易习惯能作为认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二是债权人得持续主张权利,用微信聊天、书面函件等方式留下催款证据,别让诉讼时效过期。
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梳理交易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货款及利息等款项,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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