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工伤维权案件中,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申请人A(原劳动者谭X)与被申请人B公司(原广东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劳动争议。申请人A工作中遭受工伤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但被申请人B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确认、工资核算标准以及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申请人A委托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
黄宇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他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推进案件。首先是核心证据体系构建,黄宇杰律师全面收集并提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三类关键证据,夯实了案件基础事实链。劳动合同证明了劳动关系存续,工伤认定书确认了工伤事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了伤残等级,这一系列证据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工资标准争议破解方面,黄宇杰律师针对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这一举措体现了黄宇杰律师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对于未参保责任,黄宇杰律师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待遇”之规定,锁定了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这一论证过程严谨且有法律依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面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黄宇杰律师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如证据质证规则、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等,确保仲裁委充分审查我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体现了黄宇杰律师不仅关注案件的实体问题,也重视程序上的应对,兼具程序与实体思维。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本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实现了缺席情形下的高效维权,完全覆盖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黄宇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展现了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他能够针对不同案件的核心矛盾,如本案中的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核算标准等问题,制定差异化的维权思路。在面对仲裁或一审败诉的情况时,他也有能力通过精准抗辩实现翻盘。同时,他的证据运用能力突出,能紧扣案件事实搜集关键证据,精准反驳对方抗辩理由。黄宇杰律师始终立足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紧扣工伤保险立法本意主张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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