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是在2017年9月8日入职这家公司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2月9日,某某向关联公司邮寄了《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可到了12月18日,他却收到了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上面写着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他提出了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某某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公司还称某某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加班工资,公司认为某某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这时,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接手了此案。在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协助某某梳理证据。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某某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某某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某某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某某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某某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所以支持了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而加班工资诉求,因某某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公司也已足额支付,所以不予支持。未休年休假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从这个案例我们能学到,劳动者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比如加班记录、沟通记录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加班等相关规定。如果遇到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在这个案件中,他准确抓住公司待岗理由矛盾等关键细节,助力劳动者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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