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林X与被告王X的这起借款纠纷中。2021年XX月XX日,被告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2500元。然而,原告支付款项时应被告要求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实际转账24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还款,还更换了《借条》。2025年X月XX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他面对的不仅是简单的借贷关系,还涉及“砍头息”的认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条更换后的债务确认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彭佩荣律师首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X月XX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完整地展示了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债务的重新确认,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彭佩荣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精准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被告借款后如何使用、流向何方,均不影响其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这一清晰的法律观点,有效驳回了被告试图转嫁责任的抗辩。
关于利息计算,彭佩荣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X月XX日至2025年X月XX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他以此为依据,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
此外,对于“砍头息”问题,彭佩荣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这体现了他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也避免了因隐瞒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年利率12%),驳回被告关于“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
彭佩荣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从证据收集、法律观点阐述到客观陈述事实,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恰到好处。他在25年的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他不仅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了本息,更展示了一名专业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应对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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