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补偿标准的认定规则是关键。一审法院未准确查明陈XX是否属于“有户有地”人员,就判决村委会按8亩标准支付补偿款。2019年执业的刘昊东接手村委会上诉案后,聚焦于通过证据证明陈XX应按“有户无地”标准分配补偿款。
刘昊东接案后,迅速开展行动。他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2022年,刘昊东为支持村委会上诉请求,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虽是家庭成员,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多余土地分配给他,应按5亩标准补偿;证据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指出陈XX作为户主已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其称的8亩土地补偿标准协议无村委会盖章,属无效协议。
刘昊东与法院的沟通回合清晰明了。刘昊东向法院提交证据并阐述观点,认为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标准分配补偿款。法院初步认为需综合认定证据证明的问题。刘昊东进一步补充理由,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及征地补偿费分配属村民自治事项,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应被遵守,且陈XX未在1184名“有户有地”人员名单中。最终,法院认定村委会虽主张陈XX属于“有户无地”村民,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1184人的人员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过,因陈XX未提交青苗补偿款计算依据,法院支持了村委会关于不支付青苗补偿款的上诉请求,改判村委会仅支付征地补偿款234000元。
刘昊东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二审中为村委会争取到了部分权益,体现了其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程序推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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