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余年,本以为退休后能有一份稳定的养老保障,却没想到单位始终未依法为他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当他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顿时失去了保障。闫某无奈之下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然而,一审虽然支持了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了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兰州毕晓娜律师接受了闫某二审的委托,她深知这是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战。为了找到破局点,她全面梳理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以及裁判规则,形成了严密的代理思路。
首先,关于时效问题,毕晓娜指出闫某在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就申请了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这一观点明确了闫某维权的合法性,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基础。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毕晓娜强调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这种约定放弃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依法是无效的,不能成为单位免责的理由。这一论证有力地驳斥了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借口的抗辩。
再者,毕晓娜清晰地阐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指出二者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这一观点让法庭对养老保险的本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后,毕晓娜明确了责任归属,闫某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毕晓娜逐一驳斥了对方的上诉理由,并提交了类案判例强化自己的观点。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她的专业和坚定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客观的判断。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以及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从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到二审全面突破、据实获赔,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毕晓娜在劳动争议、社保索赔、二审翻盘领域的专业实力。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首先要保存好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最重要的是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抗辩时,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也是非常必要的,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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