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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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要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此时被告就只能格外再重新针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了。
民事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一、民事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二、提出反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 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般是由被告一方提出的,当热反诉的提出往往都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且《民事诉讼法》中就提出反诉的时间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当热,此时提起反诉必然也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法院是可以不对反诉进行立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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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提出反诉的时间是多久
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要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此时被告就只能格外再重新针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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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该多久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应该什么时候提出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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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当多久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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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法律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规定的,但是一般是在被告的辩论之后提起是最为合适的时间的,当然一定是在原告有危害公民等情况下,或者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属于法院受理案件和管辖之内的情况下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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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反诉提出时间有规定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要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此时被告就只能格外再重新针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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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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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因为出门被车子给撞成了残疾之后下现在先要提起诉讼,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反诉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的认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允许提出反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与反诉一并作出判决;有的法院则不允许提出反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反诉部分的审理方式也不一致。
  为保证执法统一,笔者认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反诉问题应统一认识和做法。笔者倾向于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反诉一并审理和裁判。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废问题分歧很大,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足以说明附带民事诉讼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程序性价值也是经过司法检验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原告之本诉提出反诉本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审理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请求。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系互殴,双方均受伤,各花费一定的医药费等费用,同样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果只允许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允许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从法律上、社会情理上对刑事被告人均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刑事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忽视其合法权益,这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如果告知其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向民庭另行起诉,又违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诉制度规定的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诉讼,如果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却不遵守其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于法于理皆无据。一并审理,一则节约诉讼资源,二则使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再遭受不必要的讼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医药费等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双方的过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本诉、反诉一同作出裁判。
  关于反诉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如果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依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反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是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也宜和本诉相同,有利于同时解决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附带民事反诉之限制及适用的案件类型方面,笔者认为,正如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时,对附民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也应有所限制,即反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性,即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不能任意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附带民事反诉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只限于被害人也有过错的附带民事的刑事案件。
  此外,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说,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无法平衡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如果再允许附民被告提起反诉,则更会拖延诉讼。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尚存争议的情形下,再允许附民被告反诉,无疑会增加审判人员的负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由附民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起诉,同样会增加民庭的审判任务,且对案件事实还需再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责任,显然增加了诉讼成本,在诉讼效率上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现有的诉讼模式中,既然已经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包括本诉和反诉,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审理本诉时,反诉的法律事实相应地也应查清,对二者一起作出判决,反而会提高诉讼效率。
我以前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咨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我的了解是反诉,指的是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而提起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样,的参照该规定,反诉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反诉的原告应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是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当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侵权人。而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是被附带民事起诉的侵权人,当然,反诉不能针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人以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注意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反诉。反诉与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同一事实。综上,可以概括得出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民诉管辖权异议多久提出
[律师回复] 对于民诉管辖权异议多久提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对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通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五、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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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事诉讼反诉的时间是什么
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要是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此时被告就只能格外再重新针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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