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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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的规定是什么?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如果不想收回,那么到期前都是利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涨,这样到期后债权持有人宁愿换成股票抛股。所以到期后是利空,会有许多股票抛盘。但基本是控股股东都不愿意换股,所以一个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几乎都属于利空。

主要特征有: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公司的债券都是比较感兴趣的,因为公司的债券相比较普通的理财产品来说比较稳健,而且收益也是非常可观的,公司债券的种类当中是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存在着换股价,并且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债券的独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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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证券法》);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上交所规则》)。
(2)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证券法》);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上交所规则》)。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券法》)。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证券法》)。
(6)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
(7)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上交所规则》).
(8)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
三、债券发行方式
1、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又被称为“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2018公司债券发行费率这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因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率本身就是和公司的经营规模有关系的,按照1%到2%的比例收取。而且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率要根据债券发行的具体用途来确定的,公司用来发行债券,也有可能资本化,或者也有可能用来费用化的,除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率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以外,也要首先审核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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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债券
1、证券债券是指证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依法对证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也可以负责证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
2、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佰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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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可续期股权债券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可续期债券是什么意思又称“延续债券”债券中的一种可以延期偿付本金的债券。具体而言,这种本金偿付的延期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债券到期时,债务人无力偿付,又不能借新债还旧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券本息偿付予以延期。同时,原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权也相应延期。延期后,债务人可据情况对利率进行调整。
(2)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可在发行契约中先设置延付条款,使债权人在债券到期后继续按原利率持有债券,直至预设日期,或几个预约日期中的一个日期。这种债券一般期限较短,对筹资人来说,在需要继续发行债券,而投资者又愿意继续购买时,采用该种债券可省去手续费和发行费。对投资者而言,有权要求将债券的偿还期延期到某一特定日期,并按原定利率获得本息,可灵活自由地调整其资产组合。本金的延期偿付,对于债务人来讲可缓解其支付的暂时困难,对于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却是增加了投资风险,这是延期后的债券应当调整其利率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当债券本金偿付期将临前考虑是否延期时,必须与持券人共同决定。
二、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1)债券。由中国核准,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上市和非上市股份,期限3年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均可购买。
(2)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地方大型企业和地方城投,期限3年至20年,以10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银行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购买。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期限1年以内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由银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购买。
三、可续期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哪些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6)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可续期债券是什么意思,其实很好理解,可续期债券是指在债券到期之后,如果债务人无力赎回债券,可以针对该债券进行续期,也会出现债权人主动续期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之下,债务人可以要求将该债券的利率进行调整,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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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
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
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
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4可交换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可交换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的标准等相关事项,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2.6可交换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信用级别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3.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披露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
(一)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
(三)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
(四)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3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换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修正原则修正换股价格;
(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等;
(三)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
(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债券增信效果;
(五)中国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4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5可交换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发行人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6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出现对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换股、赎回、回售与本息兑付:
4.1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4.2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实施换股相关事项,包括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
4.3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
4.4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
4.5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相关事项。
4.6发行人由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应当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同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4.7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发行人未及时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提供换股服务。
4.8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可交换债券换股。
4.9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4.10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事项。若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登记日前至少进行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4.11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相关事项,并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前至少进行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4.12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相关事项,在可交换债券期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相关事项。
第五章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5.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复牌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停复牌。
5.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进行停牌。
发行人明确上述事项已经消除或者不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后,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复牌。
5.3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现本所公司债券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列示情形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六章附则:
6.1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费用按照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准执行,换股按照股票交易收取相关费用。
6.2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6.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债券发行法第六条是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
[律师回复]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债券,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合理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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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为债券提供担保的;
(三)具有偿债能力、现在回答您的问题: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令[1993]第121号)第12条,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一,您所提到的债券的发行条件规定在《证券法》第16条,仍处于继续状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行政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
第十条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认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的累计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第二章: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七条发行债券、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九条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而非《法》;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第
二,不仅股份有限有权发行债券1、先冒昧的纠正两个问题,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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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指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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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价证券是什么,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
[律师回复]
一、有价证券指什么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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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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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价证券指什么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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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价证券指什么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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