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失计算是否应扣除非系统风险因素是关键程序点。本案被告普某公司正是利用这一规则,主张原告傅某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恶化等非系统风险因素叠加造成,应在计算时扣减相应比例。2006年执业的徐晓,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一机会,精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应对。
2021年5月6日,徐晓律师在接案当天,凭借其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专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丰富经验,立即着手查阅相关资料,深入研究普某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傅某的投资交易记录。他发现普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违规,且傅某的投资损失与普某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普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导致傅某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不应将所谓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作为扣减赔偿金额的依据。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适用。
徐晓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他指出该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失是由其他原因导致。而普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傅某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同时,徐晓律师还列举了多起类似案例,说明在类似情况下法院均支持了投资者的全额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普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投资损失共计36,647.58元。案件受理费716.19元,由被告负担。
徐晓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诉讼能力,成功为投资者傅某争取到了全额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卓越能力。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为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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