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这本是一场意外,却因保险理赔问题陷入了僵局。委托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还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双方协商无果,委托人无奈之下找到了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
张晨阳律师接到案件后,迅速投入到对保险合同的研究中。她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学习为她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仔细研读案涉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条文后,她敏锐地捕捉到了关键信息。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张晨阳律师沉着应对,她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在法庭上,她语速平稳而坚定,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她引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强调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这场庭审中,张晨阳律师展现出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精准的法律判断能力。她的每一句话都紧扣法律条文,与保险公司的抗辩针锋相对。她深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条款的解读和法律的运用至关重要,一个细节的把握可能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张晨阳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致胜及灵活办案的理念,将“高质量、高效率、高信任”作为律师服务的宗旨。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办案作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成为客户身边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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